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bet365体育官网网址/激扬文字2009-04-11 20:23: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教育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4月2日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专栏,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做客教育部门户网站,就《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行互动。欢迎您,王教授!
王锡锌: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主体,明确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请问王教授,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相对其他主体而言有何不同?为什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
王锡锌:去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现在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差不多面临一个一年小考,不能叫大考,但是至少是一年小考。作为年考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们也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的一些职能部门都已经发布了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级地方政府也在陆续发布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在这个时候,教育部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件。
为什么将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也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这一主体跟《条例》规定的主体有什么不同?
我觉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看到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特征。我个人认为其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公共性。这个公共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具体理解:
第一,我们国家的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比如说高等学校,特别是政府财政投资来主办、管理和运行的公立高等学校,在资金的来源上是由公共财政来投入的。所以从资金的源头来看,具有投入的公共性。
第二,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的,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
第三,基于这种投资的公共性和它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公众自然就有理由去要求作为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对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
所以,为什么将教育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基于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所具有的公共性。
这样一个公共企事业单位相对于《条例》所规定的主体来说,在公共性这一点上应该说是共同的,但是与我们《条例》所规定的其他主体也有一些区别。所谓的其他主体,如果从《条例》字面意义上来看,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就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等等,这个相对来说比较窄。这里如果说要有不同的话,只是形式上它不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系统,但是之所以也将它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主要是基于它的公共性。
主持人:教育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很早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了。2002年教育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下发《全面推进校务公开的意见》以来,全国范围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请问王教授,此次参照《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与此前的校务公开工作有何区别和联系?如何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王锡锌:我们的校务公开其实推行已有时日,刚才你讲到了2002年的时候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了一个《全面推进校务公开的意见》。校务公开和我们现在讲的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校务公开,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校务公开相对来说,范围更窄一些。2002年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的意见里所讲的校务公开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学校的政策公开,第二个是各种各样政策产生的过程要公开,第三个是结果要公开。如果仅仅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好象它的范围很广。但我刚才为什么说它又比较窄呢?因为这里面校务公开所覆盖的事项范围主要是针对学校内部的一些管理。比如说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制度,教职员工的奖惩制度、学校管理经费的一些预决算,以及教职工的住房分配、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等。总之,它针对的是校内,公开对象是学校内部的教职员工。所以校务公开有两个特点,一个就是只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这是校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另外,公开对象主要是教职员工,之所以是教职员工,因为当时推进校务公开有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让教职员工能够更多地了解学校各种各样的政策事项,以便于他们的参与。校务公开看起来范围拉得很大,但是具体事项上、公开对象上,其实相对来说比较窄,比较单一。
第二,校务公开从目标上来讲,主要是为了实现教职员工对学校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所以它主要还不是为了这种信息的释放,不是针对知情权问题,主要是参与权、民主管理。
第三,校务公开基本上是只对职工公开,主要是对内部工作,而不是对社会。
第四,我们原来的校务公开工作,教育部非常重视。但是,由于法制化、程序化的程度不够,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其操作性相对来说欠缺一些。
这次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区别于我们以往的校务公开,我觉得在三个方面有很大的发展:
第一,在公开的对象范围上,既有对校内的公开,也有对社会公开。对校内公开部分其实原来是校务公开覆盖的,但同时我们现在有一个很大的部分就是对社会公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发展。
第二,在目标上,原来校务公开主要是让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管理,而《实施办法》的目标要开阔得多,有很多的目标。其中最核心的目标就是确保校内和校外公众的知情权得到落实,通过知情权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参与权和监督权,包括全社会的监督。我前面讲了大学、高等学校的公共性,公共性也就意味着公众不仅仅有权去了解,而且有权去监督。所以在目标上,我们是把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在一起。
第三,《实施办法》强调了法制化、程序化,关注了操作性,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实施办法》里面,也可以说是重头戏。
主持人: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高校信息也历来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需要科学地加以开发和利用。根据前不久新浪网所做的一项网上调查,98.1%的人均认为推进高校信息公开非常必要。请问王教授,我们应如何认识当前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何理解《实施办法》对于正确处理高校与社会关系、改进高校管理、促进依法治校等方面的意义?
王锡锌:《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将来的颁布实施,我认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高等学校是我们现实社会中一个很重要的公共空间。它的公共性,刚才从资源配置、它所提供的服务的属性以及它整个管理过程进行了说明。既然是公共空间,我们当然需要推倒围墙,让公众知道围墙内部在发生什么。因为在这里面所进行的活动都是与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来说,我觉得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应该说都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制定这个办法,我觉得从目前来看最核心的意义,一方面让公众能够了解这些公众资源的配置、利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效力。另一方面,如果让公众了解了我们高校的一些很重要的信息,特别是与教职员工、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也有助于公众理解我们现在高等学校办学的一些目标、使命,甚至包括我们现在办学的一些困难。因为这些问题现在都是公众关注的,有些时候公众不能够理解我们现在办学的这样一些目标、措施、方略,可能部分是因为相关的信息他们并没有充分掌握,所以造成一些误解,增加我们办学的难度。第三,通过制定这个《实施办法》让公众更有效地了解高等学校的信息,有助于公众参与到我们的办学里面。我们讲办学应该是全民的,应该让全民了解,应该让全民参与,但是参与的前提,特别是有效参与的前提应该说严重地依赖信息,如果有信息的话,我就可以有效地参与。否则,在很多时候参与就是个搀和。第四,通过这个办法促进高校信息充分、有效、及时的发布,也有助于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对我们高等学校办学的一些好的想法、好的主意。这也就是我们要想问计于民,首先要释放信息,要有信息公开。今天中国的公众在总体上是认同教育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现在高等教育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学科的设置不尽合理,招生的方向以及我们学生的毕业分配就业,现在都是比较大的问题。公众如果要表达,要献计献策的话,就需要更多的信息,就需要把我们所掌握的相关信息让公众来分享,做到有针对性的表达。第五个方面,制定办法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对大学,特别是公共财政投入支持的这样一些公立高等学校,通过信息公开,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们全社会对于高校的监督。现在高校里面,应该说也存在一些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是资源浪费的情形,也存在所谓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等问题,通过这种信息的释放,能够让全社会对高校的空间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
因此,归纳起来《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可以从“了解、理解、参与、表达和监督”这五个方面来讲。这些意义,我觉得在当前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
第一,《条例》刚刚实施一年,政府部门已经启动,走在前面了。但是我们那些公用企事业单位,像教育,涉及到千家万户,也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这个领域的信息及时地对公众开放,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紧迫需求。
另外,我们现在高等学校经历三十多年的发展,也到了一个需要更新升级,需要去寻求新的战略方向和目标,需要进行某些调整的时候。在这个时候,通过信息公开引入全社会有效的参与,能够真正落实“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智于民”,能够集思广益,进一步推动我们目前高等教育方面的改革。
主持人:《实施办法》属于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因此其内容既要符合《条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细化、深化,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基本精神。请问王教授,在您看来,有哪一些条款是结合教育行政管理的特点和高校实际对《条例》做出的细化?哪一些条款您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亮点?
王锡锌:据我所知,在国务院部委的层面上,《实施办法》是最早以规章的方式落实《条例》的一个尝试。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我觉得在它起草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也听取了我们实际部门,即高校的意见。
从目前来看,应该说这个办法体现了《条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同时又紧密结合了高等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的特色,是一部原则性和具体部门特色相结合的规章。
我个人认为,《实施办法》的条文其实有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做法。有三个方面我感觉印象非常深刻。
第一,《实施办法》规定了一个非常完善的、我把它叫做“多层次的、相互结合的高校信息公开执行和监督机制”。因为我们知道,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否则纸面上写得再好,写得再漂亮,但是如果操作起来、落实起来不能到位,那就是一个摆设。
从目前《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来看,我们建立了多元、多层级的执行、协调、监督机制。比如说草案规定了信息公开工作由教育部统筹指导,由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监督,最后落实到具体负责实施公开的义务主体,要求高校内部完善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所以我把它归结为一个多元多层次相互协调、能够有效运行的实施机制。从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来看,我认为这个机制的设计是非常有特色的,充分地结合了我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特色,同时又体现了《条例》所要求的一种高度的针对性。为了落实信息公开,首先在机制上做了很充分的保障,这个是非常关键的。
第二个很有意思的亮点,我觉得非常有创新性的,就是这个草案在关于主动公开的这部分内容中,不仅仅是规定了静态的结果信息的公开,也要求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以及决策前的信息公开。我认为这是把原来校务公开的一些很好的做法整合到了《实施办法》里面。因为我刚才讲的校务公开里面就是三公开,即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我们信息公开通常意义上只是讲结果公开,而《实施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了决策前信息的公开以及决策过程中动态信息公开。这个我认为是一个非常出彩的地方。很多时候信息公开,我们只知道一个结果。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喜不喜欢,都是定了的事,板上钉钉了。就好像菜已经给你烧上了,摆在这里,吃不吃是你的事。我们这个决策前信息公开加动态信息公开,不仅仅给公众更充分的知情权,而且给了他们更有效的参与权。因为决策之前和之中的公开,实际上使公众能够和决策过程保持一种互动。如果我获得这个信息,我可以再反馈回去,这样可能有多个轮回的反馈。我想我们以后的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相关部门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实施办法时都可以参考借鉴教育部《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个我认为非常出彩的地方就是在我们申请公开的内容里面,具体就是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了信息的分割处理。这个机制也非常重要。因为我们都知道信息要公开,但是在实践中,信息公开经常面临一个问题就是某一个信息里面,有些内容可能是涉及到秘密不宜公开的,有些内容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甚至商业秘密的。实践中往往发生一种情况,一旦信息涉及到个人秘密、国家秘密的,就一律不公开。但是如果从信息公开操作上高度负责或者说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来看,首先要看这个信息能不能分割处理。如果我能够把这个保密的信息隐去,其他信息可以公开的话,那么我还是应该向申请人或者向公众来公开这样的信息。这么做体现了工作的精细化,而不是粗放式、简单化的那种做法,也体现了我们制度的人性化,充分考虑知情权的这样一种需求。
我觉得这个《实施办法》经过多方面、多轮、多层次的研究、考察,吸纳各方的智慧,应该说是有很多很重要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以上就是我刚才所讲的给我个人印象最深的三个方面。
主持人:与《条例》不同,《实施办法》为了推动高校主动公开信息,在附件部分列出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据了解,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部分省市认为《内容基本要求》的规定过粗,而另一些省市和高校则认为内容规定过细。请问王教授,您如何评价《实施办法》的这一体例安排?这一安排对于规范高校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将起到什么作用?
王锡锌:我觉得《实施办法》里面所附的《内容基本要求》非常重要,具有创新性。我们讲信息公开在实施过程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哪些信息要公开,哪些不公开产生比较严重的扯皮现象。从《条例》的实施办法这一角度来说,既然是作为部门规章的《实施办法》,我想操作性、具体性应该是最重要的一些属性和要求。因此《实施办法》不仅仅在条文上考虑了操作性和具体化,而且专门附了这样一个内容基本要求,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创新。
这个创新,刚才您讲到了有的人认为它过粗,有的人认为它过细,我想主要是看从谁的角度来讲。就高校来说,如果规定的过细、列得过多,那么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它可能会碰到一些操作上过于缩手缩脚的情形。当然,如果说过于宽泛的话,就起不到这个作用。过于粗放了,起不到这个要求的作用。所以,从高校这方面来讲粗细的考虑,它有自己一套如何操作、如何落实的角度。当然,对于公众来说,特别是对于信息的申请人来说,当然希望它越细越好,如果细的话,对号入座,高校也不好拒绝我了。但是我觉得,从规章所设的这样一个《内容基本要求》来讲,它应该在原则化和具体化之间保持一个适度的平衡。目前所列的这几项,这些大类都涉及到了,同时大类里面又分了小项,所以又相当具体。我想基本上做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所谓原则性就是所列举的大类都要公开,我个人认为基本上还是 做到了“以公开为原则”的要求;同时,它又有灵活性,为什么呢?我们应该看到,这个《内容基本要求》所列举的小项不应当被理解为对所有公开事项的穷尽式的列举。只要不是穷尽的,将来根据各地的情况和不同时段的情况,还可以将这个事项进一步的细化。
所以我觉得目前这个要求很好的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对于我们将来推动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主持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立法目的之一。除了主动公开之外,根据《实施办法》,高校还应当依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申请公开相关的高校信息。这对高校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请问王教授,您能否结合《条例》实施近一年来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实践,就高校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一些意见或建议?
王锡锌: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教育部一直以来的推动之下,特别是伴随着《实施办法》将来的颁布,我觉得一定会迎来一个新的时期,会在我们原来的校务公开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向前再迈一大步。这是对我们高校以及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信息公开的工作也会对将来高等学校的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巨大的挑战。
从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将近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信息公开工作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觉得将来高校在实施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问题,要有心理准备。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注意:
第一,高校,特别是高校领导,应当对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要主动积极。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行动上需要主动积极。
怎么讲?高度重视,其实就是说,这个工作将来不是说我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了。因为我们现在《实施办法》有一套具体的程序,它运转起来,你不走,这个制度就推动你走,你不重视也不行。所以需要在这个认识上一定要去高度重视。
高度重视体现在行动上就是主动积极。比如信息主动公开这块,许多基础的信息要尽早开始准备,将来要不断地完善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平台以及相应的机构人员。那么应对这个申请的时候,应当按照期限、程序主动地给予回应。所以我觉得在观念和行动上对我们是一个挑战,需要去进行运作。
第二个方面,高校在处理信息公开这方面,还是要充分拓展信息公开的范围。尽管《条例》以及我们的《实施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但是从高校本身属性来看,从我们建设开放型政府的趋势来看,对公共资源的监督要求来看,公开将来在操作过程中不能过于封闭,不能保守。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影响稳定的信息,都要积极、主动地公开。这样一个公开的范围,除了这个清单已经列了的内容之外,我们各个地方、高校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特别是结合人民群众、教职员工、学生关心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积极拓展信息公开的范围。这也就是我讲的主动精神。
第三,应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个案的时候,要严格依法。这里的严格依法,我觉得要依照法定的条件受理,依照法定的程序、期限来办理。应当公开的,应该是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不应当公开的要注意认真说明理由,应当避免那些欲言还休、欲抱琵琶半遮面的“躲猫猫”做法。比如以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个案,有的地方官员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简单地说这个不宜公开,没有任何别的理由,当然申请人就很难满意。还有的官员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不公开、不提供信息,而给出的理由仅仅是“这事我不能说太细”,这种情况我觉得不利于政府、公众、社会和高校的良性沟通和互动,也不利于体现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所以我觉得在阐述理由这方面,要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回应。如果我们负责任地回应,其实公众在很多时候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主持人:据悉,此次《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从07年底开始筹备,2008年6月初稿草拟完毕,自2008年7月起至今先后征求了8轮意见,听取并处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部直属高校、地方院校、有关专家和相关部委等的意见和建议。教育部起草并用近一年的时间反复修改《实施办法》,还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来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的内容,请问王教授,您如何评价这些立法工作特别是征求意见工作?这对提高立法质量,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发挥什么作用?
王锡锌:《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非常公开、非常开放的。我觉得此次教育部《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我们开门立法的重要精神,也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重要的实践。在整个草拟的过程中,我觉得教育部充分落实了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这样一个方针。
《实施办法》的起草历时一年多,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多次听取专家意见,先后八轮征求意见,反复地修改,这样一个过程本身,就体现了高度重视、科学发展的精神,真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结合了本部门的特色,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过程中的诉求、意见吸纳到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中来。
开放和公众参与,在今天已经成为我们决策和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要求。之所以讲它们重要,是因为假如没有开放、没有公开,那么民众到底需要什么,我们就很难定位、很难去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闭门造车。打破这种闭门造车思维的方法就是开门决策、开门立法。所以我们这个过程对社会是开放的,要请公众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来提各种各样的意见,包括这一次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我认为是充分体现了一种科学发展、民主决策、开门立法的精神,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对问题的回应性。同时由于在这个起草过程中,将问题、公众的需求充分有效地吸纳了进来,规章制定出来以后就更容易得到相关的高校、教职员工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将来《实施办法》的落实。
主持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工作计划,教育部将对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吸纳,并按程序报批后尽快颁布实施。据了解,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但进展不平衡。请问王教授,将来各地各高校在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应认真解决哪些问题?作为全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部应在哪些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王锡锌:的确,《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于我们的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机遇,但同时也是一个挑战。对于高校来说,我觉得将来工作中的重点或者难点可能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信息主动公开方面,主动公开的平台如何去有效地搭建,并且保证它有效的运行。信息主动公开,从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将近一年的情况来看,各地方、各部门都很重视,但是在准备、投入和运行方面可能都存在一些相应的缺陷,有待完善。
比如说我们现在高校里面涉及方方面面的信息,要有一个平台来组合和发布。这个信息平台需要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持它,还需要非常友好、有效的平台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释放。所以,各高校如何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及时地做这方面的准备,就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的建立以及将来的运行、维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从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讲,我们大部分的信息还是通过主动公开这个平台来释放的,所以这是我们将来信息公开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主动公开,假如我们基础设施做得好了,技术配套了,特别是领导高度重视了,我们的主动公开才能变得更加主动。否则的话,都是别人推动。为什么这么讲?主动公开没有做好,很多人就会主动找你,你就变得被动了。所以主动公开做好了,我们的工作才能把握主动,这是各个高校将来要非常重视的。
另外,申请信息公开,刚才我已经提到,就是要严格地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从程序上、条件上以及说明理由等方面能够完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的工作人员操作守则、操作指南等。因为教育部这些规定,在一些教育部直属高校、一些条件比较好的高校,实施起来硬件条件好一点,甚至软件、人员的条件也好一点,但是我们高校一千多所,各个高校情况不一样,条件也不一样。因此,如何指导和培训这些人员,我觉得也是我们将来进一步要重视的工作。我觉得教育部将来可以在《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负责高校信息公开的相关领导和人员及时进行操作运行方面的培训,这个培训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就教育部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我觉得主要是指导、协调和监督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将来持续跟进:
第一是建立高校信息公开评估体系。《实施办法》里面也提到这个评估体系,这个考核体系的指标设计怎样能够既有效,同时也符合各地不同的情况?将来指标体系的设计,以及指标考核体系的运行,我觉得是教育部以后一个比较重要的工作。
第二是要引入高校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因为考核以后,当然需要对做得好的高校予以激励,做得不够的要督促它完善、改进。所以,如何考虑这种激励机制,我觉得将来也是比较重要的。我们考虑了问责机制,但是我觉得我们高校信息公开在早期要问责,但是更需要激励。
第三,我觉得教育部在将来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布一些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典型指导案例。在哪些情况下,比如如何决定是否公开,如何处理,教育部定期发布这样一些个案,对于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应该说是一个有效的指导。
主持人:感谢王教授的精彩作答,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收看。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或意见,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栏”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您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将您的建议直接寄送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