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华在《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bet365体育官网网址/晓闻天下2015-06-15 09:14:24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省纪委副书记 赵振华
(2010年3月31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近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制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各位作简要介绍。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履行职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和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在保持来信来访等传统信访举报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努力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积极作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部分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先后建立了网上举报网站,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全部开通12388统一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使群众检举控告和表达诉求不受时空限制。据统计,2007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举报、电话举报170844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0608批次;从中筛选案件线索42070条,其中转立案12357件。全省查处的大要案中,有许多线索便是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其中,相当一部分群众的实名举报对突破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
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信访举报作为发现案件线索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得还不够理想,究其原因,实名举报率不高是重要因素之一。从总体上看,当前群众大部分信访举报件为匿名件,署名件较少,署名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冒名或假名。一些匿名举报由于提供的线索不够具体,调查人员又无法找举报人了解,致使案件难以深查细究;一些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虽已作了调查处理,但是由于无法向举报人反馈或作出解释、说明,导致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居高不下;个别匿名举报人甚至借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增加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成本,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提倡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大力弘扬正气,严厉打击腐败,维护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出台《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实施,是省纪委、省监察厅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安全、便捷、高效”信访举报渠道,提高信访举报质量和案件查办效率,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访办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全文共十四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群众署实名举报的原则、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及时限、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保护及奖励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实名举报的处理原则。《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界定了实名举报的涵义。《暂行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一般指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三)明确规定实名举报“二次反馈”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信访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予以登记、处理,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
(四)明确规定实名举报的办结时限。《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实名举报的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五)明确规定了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暂行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3〕12号)执行。
(六)明确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暂行办法》强调,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区分情况,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省的反腐倡廉建设。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学习和培训,认真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认真处理,限时办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更好地发挥群众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希望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提倡和鼓励群众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的良好氛围。
借此机会,我代表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对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一直以来对广东反腐倡廉建设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发布方:广东纪检监察网]